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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朱明利团队成功案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涉案44万余元,成功争取判二缓三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6-04-07

     广州刑事律师朱明利团队成功案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涉案44万余元,成功争取判二缓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一旦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就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法定刑期起步就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涉案金额接近50万元,想要争取缓刑同样难度不小,多数当事人及家属都面临实刑风险。

      近期,我们广东佰仕杰律师团队就办理了一起极具参考意义的真实案例:被告人邓某(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高达44万余元,已接近“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被依法批准逮捕后,由团队朱明利律师牵头辩护,最终成功为其争取到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的有利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州刑事律师

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邓某(男),长期在广州与太原之间从事假冒日用品供货业务。2023年初,邓某与被告人(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得知对方有假冒某牌洗发水的采购需求后,在未获得商标注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向上线订购假冒某牌洗发水,通过物流发货至太原,再由对方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

       2024年5月,邓某再次应对方要求,以120000元的价格向其供应假冒某牌乳液修护洗发露600箱、某牌丝质柔滑型洗发露300箱,货物从广州发往太原后,被运送至太原市杏花岭区相关库房及物流站点。2024年5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查扣涉案假冒洗发水共计10668瓶;2024年10月25日,邓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关押在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案发后,邓某及家属陷入极度恐慌,邓某无固定职业,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一旦被判实刑,不仅自身失去自由,家庭也将失去重要经济支撑。情急之下,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广东佰仕杰律师团队,委托朱明利律师牵头,全力为邓某争取轻判、适用缓刑。

辩护策略

      接手案件后,朱明利律师结合太原杏花岭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实践特点,多次研讨案件细节,结合刑事判决书载明的事实,制定了“认罪悔罪打底、精准辩护突破、积极履约加分”的针对性辩护战略,一步步推动案件向有利方向发展。

(一)会见沟通

       朱明利律师团队多次前往太原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邓某,一方面耐心倾听邓某的诉求,详细核实案件全部细节,包括其上线供货渠道、货物运输流程、销售价格、涉案金额构成、获利情况,以及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间与对方的交易明细、收款方式等核心信息,全面掌握案件全貌;另一方面,专业辅导邓某做好口供,引导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向办案机关表达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配合调查、积极缴纳罚金的真诚悔罪态度,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精准辩护

      由朱明利律师牵头,团队向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在庭审中重点发力,结合案件事实,从多个维度论述邓某符合从轻、从宽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条件,精准突破辩护难点:

       认罪认罚,配合调查:邓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无隐瞒、无狡辩,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主动提供涉案微信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据,认罪悔罪态度明确,符合《刑事诉讼法》中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

       积极缴纳罚金,体现悔罪诚意:在朱明利律师的积极协助下,邓某家属主动代为缴纳全部罚金十八万五千五百元,足额履行财产刑义务,充分体现了邓某的真诚悔过诚意,这也是法院考量缓刑适用的重要加分项,彰显了其回归社会的决心。

      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可控:朱明利律师重点提出,邓某系无业人员,此次涉案系为谋取生计,并非以售假为长期职业,其仅负责向上线订购货物并发货,未直接参与太原本地的销售环节,相较于上游生产、下游大规模销售的人员,其作用相对次要,主观恶性较小;同时,涉案大部分假冒洗发水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未流入市场,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社会危害性可控,可依法从轻处罚。

        无相关犯罪前科,系偶犯:朱明利律师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实邓某此前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相关犯罪记录,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涉案后能够及时醒悟,主动配合调查,人身危险性较低,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明确涉案情节

       朱明利律师团队结合案件证据,重点针对涉案金额、犯罪情节开展精准质证:一方面,明确本案涉案金额的认定依据,结合广州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涉案被查扣假冒洗发水按建议零售价计算总货值443217.9元,同时明确部分货物未实际交付、未收取货款,客观上降低了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另一方面,强调邓某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供货环节,未参与定价、销售等核心环节,作用相对次要,结合其如实供述、积极履约的情节,恳请法庭从轻考量,为其适用缓刑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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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本案经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期间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朱明利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逻辑清晰、重点突出,全面阐述了邓某具备的各项从轻、从宽情节。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朱明利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认定被告人邓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合其涉案情节(涉案假冒洗发水按建议零售价计算总货值443217.9元,2023年至2024年期间收取货款共计251000元,被查扣假冒洗发水10668瓶,属于情节严重),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足额缴纳罚金、系初犯偶犯、涉案货物未大量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可控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五千五百元(已缴纳);同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露,均予以没收,依法销毁。

      本案中邓某涉案货值高达44万余元,接近“情节特别严重”(50万元)的标准,面临实刑处罚的风险极大,正是凭借朱明利律师的精准辩护、专业操作,成功为邓某争取到缓刑,让其免于牢狱之灾,得以回归社会,重新规划生活,也最大程度减少了案件对其家庭的影响。

相关法律依据

(一)核心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邓某涉案货值44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能争取到缓刑,充分体现了精准辩护的重要性。

(二)量刑细化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本罪的量刑细化标准,重点解读如下:

      数额认定标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对应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对应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邓某涉案货值44万余元、收取货款251000元,属于“情节严重”,接近“数额巨大”标准。

关键概念界定:

       “销售金额”,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不扣除成本、税收等费用;

       “明知”,是认定本罪的关键前提,法律明确4种情形可认定为“明知”,包括知道商品商标被涂改、伪造;曾因售假受行政处罚又再次售假;伪造商标授权文件;明知供货渠道不正规、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品仍进货销售等,本案中邓某明知所售洗发水系未经某公司授权的假冒产品,符合“明知”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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