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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朱明利律师团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缓刑涉案55万余元:指控金额计算有误 + 从犯辩护,退赃预缴罚金成功判十缓一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朱明利刑事律师时间:2026-04-07

广州市朱明利律师团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缓刑涉案55万余元:指控金额计算有误 + 从犯辩护,退赃预缴罚金成功判十缓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一旦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就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法定刑期起步就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未达该标准,若涉案金额较高,加上共同犯罪情节,想要争取缓刑也难度不小。

       近期,我们广东佰仕杰律师团队就办理了一起极具参考意义的真实案例:广州海珠区被告人龙某(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总金额达55万余元,涉及多个国际知名美妆品牌,被公诉机关指控“情节特别严重”,面临重刑风险。由团队朱明利、罗发群律师共同辩护,最终成功为其争取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有利判。

广州刑事律师

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龙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特殊从业背景,为谋取生计,于2023年2月受雇于老板李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某仓库负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主要工作职责为收货、打包、发货,仅领取固定劳务报酬,未参与货物采购、定价、销售谈判等核心环节,也未参与利润分成。

      2023年7月4日,龙某在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被缴获大量假冒美妆产品,种类多达20余种,数量巨大。2023年7月5日,龙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8月6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策略

(一)会见沟通

       朱明利、罗发群律师团队多次会见被告人龙某,一方面耐心倾听龙某的诉求,详细核实案件全部细节,包括其受雇经过、具体工作职责、劳务报酬金额(共计24000元)、已销售商品金额、被查扣商品的种类及数量、仓库运营模式等核心信息,全面掌握案件全貌;另一方面,专业辅导龙某做好口供,引导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向办案机关表达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足额缴纳罚金的真诚悔罪态度,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重点梳理龙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确其仅为普通员工,无任何决策权,为“从犯”辩护做好铺垫。

(二)从轻、减轻情节

       由朱明利、罗发群律师牵头,团队向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在庭审中重点发力,结合案件事实,从多个维度论述龙某符合从轻、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条件,精准突破辩护难点,成功变更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

      精准定性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朱明利、罗发群律师重点辩护,龙某系受雇于他人,仅负责仓库收货、打包、发货等辅助性工作,未参与假冒化妆品的采购、定价、销售等核心环节,不掌握货源渠道和销售客户,仅领取固定劳务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是本案争取缓刑的核心突破口。

       认定犯罪未遂,降低量刑幅度:律师提出,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的大量假冒化妆品,均未实际销售,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且该部分未流入市场,未对商标权利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也未危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危害性较小。

       精准质证,纠正涉案金额认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查扣商品货值金额(603838.8元),律师提出异议,通过梳理案件证据中的销售记录,采用更合理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同时纠正公诉机关计算错误(如某面膜误按每片16元计算,实际为每包16元,每包10片),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被查扣商品货值金额纠正为441462.23元,结合已销售金额112923.5元,涉案总金额确定为554385.73元,成功将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特别严重”变更为“情节严重”,大幅降低量刑幅度。

      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彰显悔罪诚意:龙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在朱明利、罗发群律师的指导下,龙某向法院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24000元,并自愿缴纳罚金,充分体现了真诚的悔过诚意,为缓刑适用增添重要筹码。

       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适用缓刑无风险:律师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实龙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此次涉案系因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为谋取生计受雇于人,主观上并非故意实施售假行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提交家庭相关证明,证实龙某系家庭唯一生活来源,恳请法庭兼顾人文关怀,对其适用缓刑。

(三)优化量刑建议

       朱明利、罗发群律师团队结合案件辩护要点,多次与公诉机关、法院沟通,详细阐述龙某的各项从轻、减轻情节,重点说明“从犯+犯罪未遂”的核心辩护逻辑,纠正涉案金额计算错误,成功推动公诉机关变更指控定性,将“情节特别严重”调整为“情节严重”,量刑建议确定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同时,进一步提交龙某悔罪、退赃、家庭困难等相关材料,恳请法院适用缓刑,最终获得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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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本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朱明利、罗发群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逻辑清晰、重点突出,全面阐述了龙某具备的各项从轻、减轻情节,精准回应案件争议焦点。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认定被告人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合其涉案情节(已销售金额112923.5元,被查扣商品货值441462.23元,涉案总金额554385.73元,属于情节严重),鉴于其系从犯、具有犯罪未遂情节,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次日缴纳);同时,龙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化妆品、作案工具等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

       要知道,本案中龙某涉案总金额高达55万余元,最初被公诉机关指控“情节特别严重”,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正是凭借朱明利、罗发群律师的精准辩护、专业质证和多情节叠加发力,不仅成功变更指控定性、降低量刑幅度,更成功为龙某争取到缓刑,让其免于牢狱之灾,得以回归家庭、继续承担家庭责任,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龙某涉案总金额55万余元,经辩护后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能争取到缓刑,充分体现了精准辩护、定性准确的重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广州海珠区司法实践,重点解读本案涉及的核心量刑要点:

       数额认定标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本案龙某已销售金额11万余元,被查扣商品货值44万余元,涉案总金额55万余元,结合犯罪未遂情节,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为缓刑适用创造了条件。

       从犯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龙某仅负责辅助性工作,系典型从犯,是减轻处罚的核心依据。

       犯罪未遂认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查扣商品未实际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大幅降低了量刑幅度。

       关键概念界定:“销售金额”包括已销售商品的所得金额和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明知”包括明知供货渠道不正规、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品仍参与相关工作,本案龙某受雇参与售假,结合其工作内容,依法认定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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