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他明明说了谎,却不构成诈骗罪?揭秘无罪认定的三大要点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朱明利律师团队时间:2025-11-05
接待咨询时,常有当事人情绪激动地说 “他骗了我,这就是诈骗,必须让他坐牢”。但从法律视角看,诈骗罪的认定绝非 “说谎 + 亏钱” 这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的定义,其成立需严格满足 “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损失” 的逻辑闭环,且需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这一链条不仅是定罪核心,更是无罪辩护的主攻方向 —— 只要精准切断任一环节,就能动摇犯罪认定。

无罪要点一:无 “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属 “目的犯”,缺少 “非法占有目的”,整个犯罪认定就无从谈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明确将 “非法占有目的” 作为构成要件,而理论与实践普遍认为,这一要件同样是普通诈骗罪的核心前提。这一要点虽难证明,但却是最关键的辩护方向,需通过客观证据推定主观意图。
资金用途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首要依据,这与司法解释中 “通过客观行为推断主观目的” 的规则一致:
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即便最终亏损,通常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这对应 “借鸡生蛋” 情形 —— 行为人无永久排除权利人占有的意图,仅临时使用资金且用于经营,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资金用于赌博、挥霍或 “拆东补西” 还债,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明确将 “收受财物后逃匿” 作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而挥霍资金、恶意转移财产本质上与 “逃匿” 具有同等危害性。
法律认定标准
1. 履约能力动态证明
除证明签约时公司有资质、设备、团队,还需补充:
行业地位证明;
过往履约案例(同类项目合同及结算凭证)。这正是回应《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的指控,若能证明签约时有合理预期获得履约能力,即可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2. 资金流向穿透式举证
银行流水是基础,还需提交:
财务审计报告;
成本核算表;
特殊用途说明。这直接反驳 “资金用于个人挥霍” 的推定,契合 2025 年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中 “无确实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得以诈骗罪论处” 的精神。
3. 履约行为与应对证明
若未完成履约,需提供:
履约障碍证据;
履约痕迹;
事后应对记录。根据司法实践,“积极履约 + 未逃匿” 是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依据,这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逃匿”“骗取财物” 等要件形成直接对抗。
判例参考
靳某峰案(2025):靳某峰借款后持续还款、协商股权抵债且未逃匿,虽借款理由有夸大,但法院依据 “资金未挥霍 + 积极履约”,认定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标准,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判无罪,契合《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司法导向。
无罪要点二:无 “刑法意义上的欺骗”
并非所有不实陈述都是诈骗罪的 “欺骗行为”。法律允许合理商业吹嘘,关键看是否虚构决定交易成败的核心事实,这是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关键,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 均要求欺骗行为需 “足以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刑民区分核心标准
欺骗内容
刑事诈骗: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标的或能力(如将普通茶叶包装成 “抗癌神药”),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核心情形;
民事欺诈:夸大非核心属性(如画作年代表述误差,但确系名家真迹),未超出商业诚信的合理边界,不满足 “虚构根本性事实” 的刑法要求。
交易基础
刑事诈骗:无真实交易,借 “交易” 骗财,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虚构单位签订合同” 等 “无中生有” 的情形;
民事欺诈:有真实标的,对方能获基础价值商品 / 服务,本质是 “部分失真” 的民事违约,而非刑事犯罪。
危害后果
刑事诈骗:被害人丧失财产核心价值(如资金无法追回),达到 《刑法》 规定的 “数额较大” 及以上危害程度;
民事欺诈:被害人仅部分受损(如买画多花钱,但画作有价值),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标准。
证明 “欺骗非决定性”
交易标的真实性证据:权威鉴定报告,市场交易记录,行业惯例。这些证据可证明欺骗内容不涉及核心事实,不符合 《刑法》 对 “虚构根本性事实” 的要求。
被害人 “明知瑕疵” 证据:如被害人签约时要求质量保修,推定其预判到 “夸大表述”,说明欺骗行为未 “足以导致错误认识”,不满足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无罪要点三:因果关系断裂
即便有不实陈述,若被害人 “没上当” 或 “非因上当付款”,诈骗罪的逻辑链条就会断裂。这一要点虽易被忽视,但直接契合 《刑法》 对诈骗罪 “因果关系连续性” 的隐性要求 —— 欺骗行为必须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 “直接原因”。
司法认定规则
被害人已知真相,付款另有目的
被害人与第三方沟通记录(如 “已知风险仍投资” 邮件)、资金异常流向(转入关联账户)。此类证据可证明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 《刑法》 对 “错误认识” 要件的要求。
被害人未尽审查义务
面对明显不合理谎言,因投机或过失付款。根据最高检指导案例精神,被害人因自身重大过失处分财产的,因果关系断裂,不成立诈骗罪。
欺骗内容并非付款主因
被害人因看好项目前景、信任行为人信誉付款。投资决议、第三方尽调报告、过往合作记录可证明欺骗行为与付款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 《刑法》 对 “因果链条闭环”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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