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销售真烟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朱明利律师团队时间:2025-11-05
非法经营罪的定义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无证销售真烟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销售卷烟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但仍然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销售行为。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需要许可证,或因受欺骗而参与,可能因缺乏犯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市场管理秩序,具体是国家烟草专卖市场的管理秩序。国家通过《烟草专卖法》对烟草实行严格的专卖制度,无证经营行为直接破坏了这一制度。
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从事卷烟销售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指销售的总货值,按实际售价或当地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零售价计算。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指去除成本后的纯利润。
非法经营卷烟数量二十万支以上。换算:20万支 = 1000条(1条=200支)。
屡教不改情节: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次非法经营,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此条针对“屡教不改”者,降低了入罪门槛。
以上四种情形是“或”的关系,只要满足任何一种,就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真烟”也构成犯罪:这是最常见的误区。本罪惩罚的是“未经许可的经营行为”,而非仅针对假冒伪劣产品。 无证销售真烟,只要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同样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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