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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1、本意见所称网络犯罪案件包括:

(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

(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

(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

(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

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1.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2.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3.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4.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5.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6.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7.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8.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9.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0.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1.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12.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3.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4.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15.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16.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短信诈骗、电信诈骗、网络诈骗)

17.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对以上罪名,本律所将从每一罪名的概念、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量刑意见或标准、关键点的认定和司法实践等六个方面进行一一分解、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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