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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故杀害幼女后潜逃23年终归案!(附追诉时效知识点)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0-08-12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胥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胥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胥某无故杀害幼女后潜逃23年,终受严惩!

  【案情简介】1997年1月10日下午3时左右,临湘市白羊田镇东风村村民胥某在他人家吃过午饭回家途中,遇到了因头疼请假回家的女生小容(化名,殁年11岁)。胥某认识这个同村的小姑娘,她的父亲曾跟其一起在当地矿厂干活。胥某质问她为何不去上学,小容见对方语气凶狠,满身酒气,遂加速离开。胥某尾随其直至一处三面环山的田坎附近,小容因害怕大声呼救,胥某见状将小容扑倒在水田中,并将她的头部按在泥水里,将其溺死。期间,正在附近山上砍柴的村民王某香听到小容的求救声大声回应,胥某担心罪行败露,将小容的尸体藏匿在田埂柴堆旁,便上前追赶王某香,直至王某香跑回屋场与其他村民在一起才作罢。

  下午5时许,胥某将杀人的事实告诉了弟弟胥某柳(另案处理),并要胥某柳跟其一同埋尸。随后,兄弟二人携带锄头到达杀人现场,将尸体搬运到附近山坡掩埋。当晚,胥某又赶至杀人处捡拾了小容的物品,从书包中翻找出笔和纸张,模仿小容的笔迹和语气,伪造了小容离家出走的字条,并将上述物品和字条放在小容家门口的竹筐中。次日清早,胥某逃往岳阳。同日,又以去隔壁村吊唁的名义返回家中,因察觉到村民对其态度有变,担心罪行败露,1月12日凌晨,将小容的尸体挖出并转移至离家较远的另一处山地掩埋后畏罪潜逃。

  当年,公安机关对小容失踪一案立案调查,胥某柳供述了自己与胥某一同埋尸的事实,但在其供述及指认的埋尸地点,并未找到小容的尸体,作案用的锄头至今仍未找到。后公安机关将胥某列为“三逃人员”,2015年对其网上追逃。

  2019年8月26日,湖北省赤壁市公安机关通过“天网”人脸识别系统发现胥某的踪迹,遂立即展开追踪。8月28日,胥某在赤壁市一工地上被抓获。胥某供述,22年来他使用多个化名先后在广东、北京、河南、湖北等地躲藏。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在原东风村桥头组的一处山地找到了小容的遗骸。

  【法院判决】法庭上,胥某提出自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岳阳中院认为,胥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杀人的事实,但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动机。法院认定,胥某无故杀害幼女,潜逃外地二十余年,且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动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犯罪嫌疑人23年后才归案

  漫长的逃亡期面前

  有人想到了“刑事追诉时效”

  这一概念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逃亡时间经过上述的

  10年、15年、20年

  就不用“坐牢”、“偿命”了吗?

  相关案例

  01 “南医杀人案”28年后破获

  南京市公安局2月23日通报:

  1992年3月24日,鼓楼区原南京医学院发生一起残忍杀害在校女学生林某的案件,造成很大社会影响。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调集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因破案条件不足,凶手没有明确。

  28年来,专案组坚持盯案不放,采取多种措施,锲而不舍地持续攻坚。2020年2月23日,专案组侦查取得重大破案线索,于当日凌晨抓获犯罪嫌疑人麻某某,一举破获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2 网传“南大碎尸案”追诉期将过?警方回应: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上述案件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少人将该案与1996年的 " 南大碎尸案 " 联系起来。这一通报证实警方告破的是“原南京医学院凶杀案”,而非网传的“南大碎尸案”。2016年1月19日,网传当天是 " 南大碎尸案 "20 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公安部刑侦局官方微博曾针对网友的问询发布回应称:很多人的微信朋友圈都在传“南大碎尸案”因20年未破成悬案。追诉期是针对未被发现的犯罪,对于已经发现的犯罪,以及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案是公安机关已在侦查案件,警方必将依法追查到底,绝不放弃。

  当时,公安部刑侦局微博还解释了相关程序,并附带了一段文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和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追诉时效限制。通俗地讲,杀人后将尸体藏匿,公安机关不知道有凶杀案发生因而没有立案,才适用20年追诉时效。明显此案并不在此限,即使40年后查到凶手,一样要绳之以法。

  03 “操场杀人案”凶手16年后终伏法

  2001年12月,杜少平承揽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一中400米操场土建工程,聘请罪犯罗某等人管理。新晃一中委派员工被害人邓某、姚某(病故)监督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因工程质量等问题与邓某产生矛盾,对邓某怀恨在心。

  2003年1月22日,杜少平伙同罗某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某杀害并将尸体掩埋于操场土坑内。

  另,2005年4月,杜少平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2008年以来,杜少平为首纠集多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了寻衅滋事等多起犯罪。

  2019年12月17日至18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杜少平等人故意杀人案及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宣判后,杜少平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杜少平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20年1月16日裁定核准了对杜少平的死刑判决。

  专家观点:关于刑事追诉时效的知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在接受采访时称:

  有人担忧,这些案件也许过了追诉时效,正义可能永远都无法到来。这其实是对刑法的误解。

  虽然《刑法》第八十七条对犯罪的追诉时效有过具体的时间规定,比如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但是法律中还保留了一个例外规则——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除了这个例外规则,刑法还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与中断。追诉时效的延长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司法机关启动了侦查或审判程序,犯罪人故意逃避的,那么无论过了过久都可以追诉。

  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个条款是为了防止民众因司法机关互相推诿,告状无门,以至案件过了追诉时效。如果“操场埋尸案” 也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有司踢皮球导致时效过期,对于涉案人员就可无限期追诉。

  至于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比如在“操场埋尸案”中,如果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包庇罪犯,从表面看已经不再追诉时效之内,因为徇私枉法罪的追诉时效最高是15年。但若此人在这15年内犯过其他罪行,比如渎职、受贿,甚或醉酒驾车,无论轻重,都可导致追诉时效从犯新罪时重新计算。这种中断制度甚至具有连续计算的效果。比如,行为人徇私枉法后在2010年又受贿的,从2010年可以计算追诉时效到2025年,但如果在2024年又犯新罪的,那么可以从2024年再计算15年追诉时效。

  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既体现了民众朴素的报应情感,也体现功利的犯罪预防。对于最严重的犯罪,追诉时效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制度无限期地追诉下去。比如安徽省的刘永彪案。(1995年刘永彪伙同他人在宾馆抢劫,连杀四人。22年后归案,彼时刘某已功成名就,洗白人生,成为知名作家。最高检对此案核准追诉,刘永彪后被判处死刑。)

  这显然是报应主义的体现,对于谋杀等最严重的犯罪,无论过了多久,都应该保留无限追责的可能。与此类似的是德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特别手段杀人”无追诉时效,其中包括连环杀人、满足特殊性癖好以及基于种族原因杀人。这也是为什么在德国可以对纳粹罪犯进行无限期追责。

  追诉时效的延长主要体现的是犯罪的一般预防理论。当司法机关已经启动追诉程序,从司法的威慑效果来说,就不应轻易终止。至于追诉时效的中断主要体现了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如果行为人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犯罪,证明他可能已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没有必要再进行处罚。毕竟对于犯罪分子,良心的折磨本身就是一种惩罚。但是,如果犯罪人在追诉期间内又犯罪的,证明其根本没有悔改。对于这种失了良心的人自然要继续追责。

  值得说明的是,追诉时效制度还经常和共同犯罪联系在一起。以“操场埋尸案”为例,涉案的主犯如果罪名成立,其追诉时效至少是二十年。参与此案的相关人员,无论罪行轻重,追诉时效都应与主犯保持一致。我国刑法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共同犯罪理论的要义就是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换言之,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每个参与者虽只实施部分行为,但却要对整体的共同犯罪承担责任,追诉时效制度自然也要遵循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一个可以参考的例证是澳门地区刑法典第111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时效期限“如属从犯,必须以正犯所作之事实为准。”因此,参与“操场埋尸案”的所有人等,无论责任轻重,都难逃法网。

  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来源 | 人民法院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罗翔说刑法”微信公众号、法制日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等,图片来自pixabay,聚法案例综合整理(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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