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刑事新闻

入赘男子为与情人结婚,放火杀害妻儿 法院:判处死刑!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8-12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陈某与李某2结婚并入赘李家,与岳父李某1、岳母江某一起居住。2008年11月21日,李某2生育了儿子李某3。2010年底,陈某租了一处工场加工电路板,后将之前认识的袁某雇到该工场帮忙,并与袁某产生了婚外情。2013年开始,陈某萌发离婚后与袁某结婚的念头。后袁某于2014年11月离开了陈某的工场,陈某为未能离婚并与袁结婚而感到内疚,同时,陈某因经营工场亏损欠债,遂预谋通过放火烧死妻子并制造其不在场的假象。

  2015年1月2日19时许,陈某回到家中,当晚22时许,北睡房的李某2与儿子李某3、南睡房的江某先后入睡。随后陈某驾驶摩托车回到其工场。次日(3日)凌晨5时许,陈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工场返回家中,拿走了妻子李某2放于北睡房柜子抽屉里的现金500元,将家中部分衣物从该房间睡床边一直铺放至客厅及厨房的地板上,并浇洒上家中饮料瓶装的煤油,将一根点燃的线香平插在李某3的一只棉拖鞋上,将拖鞋放在衣服上面,并将火柴架在线香上用来延时引燃起火。完成上述放火设置后陈某便反锁房门驾驶摩托车回到工场睡觉。不久,该房间起火发生火灾,被害人李某2和李某3因火场窒息死亡,家具等物品被烧毁。

  陈某供述

  婚姻不幸福,入赘后婚姻生活过得自卑

  自从结婚以来婚姻生活平淡,家庭气氛很不融洽,我在这个家没有地位,一直都是岳母主意家里所有事,连小孩子读书的事都得我岳母拿主意,这使我非常自卑。而我经营的加工场没有什么效益,妻子经营的服装店一直处于亏本状态,向妻子的亲戚借了6、7万,后来我又开了电子线路板加工场,向岳母拿了2万元,随着近两年加工场没有盈利,已无法支撑。借的钱有10万元左右,现在也不知道怎么还,连工场租金我都还不起,现在一些亲戚已经开始在催讨,想起这些我心灰意冷。

  遇到知音,欲与妻子离婚

  还有自从我自己经营电子线路板加工场后,在2010年年尾,雇了一名叫袁某的女子,在工作中,我和袁某产生感情,将袁某和我老婆李某2对比,觉得袁某很理解我,能和我产生共鸣,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以后,我更加觉得我老婆的很多行为讨厌及可恨。大约在一年前,我产生了要和我老婆离婚的念头,和袁某结合,但内心很纠结,因我不知道要怎么开口,因我是入赘的,当时结婚的费用是老婆一方付出的,还有我向老婆的亲戚借的钱,我都无法偿还,还有我要顾及双方家人的感受,故我不敢开口提出与我老婆离婚的事,对此我都一直耿耿于怀。从那时开始我就经常没回家睡,借口工场得有人看,在工场里过夜。

  与情人分分合合

  到了2014年8月左右,我无意中得知袁某已经离婚的消息,更加使我有强烈的要和老婆李某2离婚的念头,但我始终开不了口,也无法实施。2014年11月初,由于外面有谣言说我和袁某有染,并生有一3岁小孩,袁某就辞去在我工场的工作。

  直至2014年12月24日,我通过QQ发了一张贺卡给她,第二天她回复我“谢谢”,过了两天,我和她互相加了微信,我们通过微信聊,当时在微信里她问我是否离婚,我说过年前给她个答复。

  迫切想与情人在一起,萌生杀掉妻子的念头

  之后我就开始想怎么才能让我和袁某走在一起,我心里产生了一个念头,就是要让我老婆李某2丧生,期间有了很多想法,比如制造车祸、意外等等使李某2丧生,但始终没有一个成熟的方法。直到2015年1月2日下午,我租用工场的厝主打电话给我向我要租金,我已经欠她两个月租金和水电费总共3000元,因我当时身上只有2500元,无法全数还她,电话里我就答应明天再将租金交给她。挂断电话后,我就想到钱不知道去哪里凑,家里又拿不到钱,没人会可怜我。所以我萌发了干脆做掉我老婆,接着可拿取了她的钱使用,又可以和袁某结合在一起。

  陈某预谋作案

  2015年1月2日下午5时多,我在工场里想来想去预谋作案,想到家里有用于祭拜的线香、煤油及火柴,我就想利用点燃的香枝和火柴点火,煤油用于助燃来制造火灾,我的想法是将火柴覆盖在点燃的香枝上的中下端,当香枝在没有明火情况下焚烧至火柴位置时就会起火,这样延时起火,可以制造我不在现场的假象,确定这个实施方法后,我又想到要让我老婆她们睡得深沉一点不易醒来,我就将放在工场的近10粒安眠药一类小药片包在纸张里,放在桌子上逐一用力扭按成粉状,后装入一小封袋内放在身上备用,准备到家后伺机给我老婆她们下药。根据平时家里人在晚上睡觉后就将家门反锁的习惯,如果要实施作案,必须早回家。于是我在当晚19时多就回家,这样我在家里守着,即使家里人睡着后将门反锁了,我也可以作案并及时离开,制造我不在现场的假象,所以我就按照想好的方法开始实施。

  陈某作案经过

  2015年1月2日晚19时多,我从工场回家中,我在观看电视转播的篮球比赛,接着我岳母出去了,我岳父李某1因在澄海打工,很少回来,当时我老婆李某2在房内上网,我就跟儿子李某3在看电视。

  下药

  接着到晚上8时多,因我家有经常熬凉茶饮用去火的习惯,我就熬了一锅熟地水分成四份倒在三个碗及一个我儿子的水杯中,并放在一旁纳凉,接着我从身上拿出准备好的安眠药粉,在其中两碗熟地水分别洒下一些安眠药粉,我没有将安眠药粉全部洒下,只用了一半多,剩下的药粉我就放回身上,然后我先喝下没有下药的熟地水,同时我拿了一碗有下药的给我老婆饮下,儿子就饮下那杯没有下药的熟地水。到22时多,我老婆说她头晕想先睡,她就进入房内睡觉,岳母喝下含有安眠药粉的熟地水后也说天气冷要去睡了。我等儿子睡着后,我本来想跟我老婆要钱,但她已经睡着了,于是我起身上网看电影,在想要不要拿妻子放在抽屉里的几百元,最终还是不敢拿。

  期间感觉肚子不舒服上了一回厕所。电影看完后我把电脑关了,但仍感觉肚子不舒服,于是下楼开摩托车到汇翠花园附近的药店买了一瓶整肠丸,至3日凌晨0时多,我将整肠丸带回家后在客厅坐,还吸了两根烟,当时感觉肚子舒服多了,就没有吃整肠丸,将整肠丸拿到卧室放在桌子上。接着我又想是否拿妻子抽屉里的钱和纵火,但当时还是不敢,于是我就下楼开摩托车到陈厝合的工场,躺在床上看了一会书,但看不下去,心里一直想钱的事,接着就迷迷糊糊睡过去了。

  后来我突然惊醒过来,当时天还没亮,我也没看时间,大概是凌晨4时多,于是我穿上衣服开摩托车回家,回家开门后我没开灯而使用手机照明,静悄悄地走进房间里,在床头柜拿了一支手电筒,打开后见妻子和儿子都在熟睡,我就打开抽屉,拿了妻子放在里面的几百元放进后裤袋里,但我想来想去心里非常矛盾,不知是否要放火,但我最终还是决定行动。

  放火

  于是我在房间存放衣服的纸箱里拿出多件衣服,将衣服逐件散落在地上,从我房间的床边一直散落到客厅及厨房附近地上,将衣服相连成一路,接着我静悄悄走到岳母睡的房间阳台拿了一瓶火油,往那一路散落在地上的衣服上洒火油,我没有整瓶洒完,大概洒完剩下半瓶左右,我就把它扔到客厅两个房间门之间的柱子边,用脚踢了一下,火油瓶就倒在柱子边。接着我又静悄悄进入岳母卧室,在卧室门后拿了一个装有线香(有一把,数量不详)的红色背心袋,来到客厅取出其中三支香,然后把装有香枝的红色背心袋扔到客厅的沙发边。我又静悄悄走进我妻子和儿子睡的房间,在梳妆台中间的抽屉拿了一盒火柴,蹲在床边划燃了火柴,手拿一支香点燃,顺手放在衣服上,但总是摆放不稳,我就在床边拿了儿子所穿的一只蓝色夹棉拖鞋,把点燃的香枝平插在棉鞋上,让焚燃着的香枝平架在衣服上,当时衣服的位置距离我老婆的睡床约有十来厘米。接着我取出火柴盒里的约四、五根火柴,散放在香枝上,把火柴盒放在旁边,另两支未点燃的香枝也放在旁边。整个过程我一直使用手电筒照明。做好这一切后,我把手电筒关闭放在桌子上就静悄悄打开家门,用钥匙反锁后就离家下楼驾驶摩托车开出金墩园,往市区黄河路向东方向行驶。

  妻儿在火灾中丧生

  当时我心里斗争很激烈,内心总觉得过不去,当我开到嵩山路时我又折返沿高新工业区的路行驶,想回家去看看,想要把线香熄灭掉,当开到金墩园小区巷道时,看到有人出来,我又不敢上去,内心很慌张,于是我又折返回到工场,回工场后我就脱掉衣服,蒙头盖被躺在床上,当时脑袋一片空白。大约早晨6时多,表姐打电话来告诉我说家里着火了,叫我赶紧回去,我就穿上衣服驾驶摩托车往家里开,在途中我也有接到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我回家。我回到家时,现场已经封锁,同时我得知老婆李某2及儿子李某3在火灾中已丧生。

  我一开始的想法是致我妻子李某2一人丧生最为理想。我不敢将助燃的衣服延伸散落到岳母房间。当时没有算计岳母的想法。我使用的安眠药品是我在两年前因失眠在市区辛厝寮给一50多岁的游医看病时,那游医开给我的药,我之前有吃了几片用于安眠,剩下的药片在作案前一直放在工场里。作案后在逃离途中我将使用剩下的药粉扔掉,大概扔在黄河路(华山路至高新区路段)附近。我是制造一个假象,不是我做的,如果带走儿子就知道是我做的。将衣服延伸到客厅并浇上煤油也是制造假象,实际上客厅里有很多可燃物,我都离得比较远,不想让火烧得太大。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出于个人狭隘目的,经事先预谋,罔顾家人生命安全及邻里公共安全,实施放火罪行,制造火灾,致两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陈某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当处死刑。鉴于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抗诉机关抗诉认为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认定被告人陈某实施放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无疑点。本案经现场勘查可排除外来人员入室可能,起火部位发现有燃烧过的火柴及炭化痕迹的香梗等物品,现场地上衣物有煤油气味,提取到装有煤油的塑料瓶,不能排除人为放火可能。通过走访、调取监控录像,确定陈某有犯罪嫌疑。经讯问,陈某供述放火烧死其妻子、儿子的事实。陈某的供述稳定,且有大量独特性、私密性的细节或情况得到相关证据印证,如被害人生前服用了安眠药物、其有婚外情并萌生放火恶念、用线香引燃煤油、作案工具的来源,案发前负债被追款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放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论唯一,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本案被害人毫无过错,陈某为与他人结婚,经预谋实施放火烧死妻子及儿子二人,毫无人性,且为隐藏罪行采取投放安眠药、延迟点火、离开作案现场,不顾火灾可能会殃及公共安全,其犯罪主观恶性极大,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导致量刑错误,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检察院认为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粤检诉二支刑抗(2016)7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支持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提出的抗诉。

  上诉人上诉情况

  陈某上诉提出,请求法院重新判决,给其一个赎罪的机会:

  1.其没有烧死妻儿的直接故意,只是想制造假象拿走妻子的钱。

  2.其有自首表现。其有充分的时间逃跑却没有逃跑,接到表姐电话后立即赶回家中,得知妻儿丧生后内心十分痛苦,加之性格内向,所以等到第二天才自首,如实交代了事情的经过。

  陈某的辩护人提出:1.陈某是先供后证,在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放火经过,并在2015年1月4日形成笔录,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2.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起,陈某主观恶性小,其来自农村,性格比较内向,入赘到李家,没有家庭地位,人格尊严没有得到体现,且因生意失败,多次向亲友借钱,已无钱可借,才想到偷妻子的钱还工场租金,放火的目的是为了掩饰其偷妻子500元钱的现场,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是因窒息死亡,并非被火烧死,死亡的结果完全出乎陈某的意料。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陈某的岳父母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证明对陈某的行为存在一定谅解,陈某也一再表示愿意出狱后孝敬岳父母;3.对陈某判处死缓,符合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请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1.案发后公安机关在2015年1月3日案发当天三次询问陈某,陈某均刻意隐瞒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视频监控资料,发现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陈某进行传唤,陈某在2015年1月4日才交代放火系其所为。故陈某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有作案嫌疑的证据后才交代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要件,不具有自首情节。

  2.陈某在侦查阶段供认其为与他人结婚,萌发制造意外事故致其妻子死亡的念头,后预谋通过放火制造火灾达到目的。其事先将安眠药放入被害人喝的熟地水,离家后凌晨又返回家中,精心设计布置现场,用香梗延迟点火,后关门逃离现场,企图制造其不在现场假象。其为避免他人怀疑,置未成年的儿子不顾,纵火烧死妻子及儿子二人,情节极其恶劣。陈某上诉称没有烧死妻子的故意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出乎陈某的意料与事实不符。

  3.陈某纵火烧死妻子和儿子,导致年老的岳父一家痛失唯一的女儿和外孙,家中后继无人,给其岳父、岳母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其岳父、岳母强烈要求判处陈某死刑立即执行,还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故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的岳父母谅解上诉人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4.根据上诉人陈某的供述,其入赘到被害人家中,被害人的父母对其视同亲生,其与被害人也没有实质上的矛盾,其邻居也证实,平时家庭和睦。本案系婚外情引发,陈某见异思迁,因碍于情面不敢提出离婚,蓄谋通过纵火烧死妻子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陈某的妻子并无过错,儿子更是无辜,故本案不属于婚姻家庭矛盾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及支持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故意纵火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陈某因婚外情而预谋杀害妻子,精心策划并通过延迟点火制造其不在现场假象,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导致二人死亡,其犯罪主观恶性极大,动机十分卑劣,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陈某量刑不当,对陈某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应予纠正。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汕中法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某定罪部分的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汕中法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某量刑部分的判决。

  三、上诉人陈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来源 | 聚法案例【案号:(2016)粤刑终439号】,图片来自pexels,聚法案例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本文仅供学习参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