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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八个涉安全生产刑事审判案例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0-06-28

   涉安全生产案件刑事案例

  案例 一

  廖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情概述:

  2016年11月,被告人廖某某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净化有限公司内,无证驾驶一无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装货时,明知叉车叉头装载钢筋货物有坠落的可能,仍继续驾驶叉车并用叉头运载装货工人邢某某、戴某某,后因叉车木托盘断裂导致钢筋货物坠落砸中邢某某、戴某某,致被害人邢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戴某某受伤。案发后,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 二

  汪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情概述:

  2016年11月,被告人汪某某作为苏州市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安排专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也未给员工配发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即安排员工参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绿洲华庭的敲墙作业,因违章作业导致墙体坍塌,员工被害人李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汪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某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

  判决结果: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 三

  沈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情概述:

  2017年2月,被告人沈某在未经审批、备案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某办公楼屋面进行翻新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作业,安排74岁高龄的沈某某进行高空作业,并且组织搭设的脚手架中脚手板未固定,也未给施工人员配发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未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致被害人沈某某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沈某于2017年5月31日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和被害人沈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判决结果: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 四

  姚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情概述:

  2017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承揽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某房屋建造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季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其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在施工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措施,且未严格监督、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致被害人于某在一楼楼顶推运混凝土车时从高处坠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归案后,姚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余万元。

  判决结果: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 五

  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情概述:

  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小区租房内及其使用的越野车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2支疑似枪支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²,均认定为枪支。

  判决结果: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案例 六

  被告人汪某某等人非法制造、买卖弹药案

  案情概述: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汪某甲允诺给予被告人汪某乙、张某某加工费,由被告人汪某甲传授制造气枪铅弹的方法,提供制造所需铅丝原料、工具,由被告人汪某乙、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南省罗山县家中制造气枪铅弹。期间,被告人汪某乙制造气枪铅弹6万余发,被告人张某某制造气枪铅弹20余万发。被告人汪某甲采用 “微信”宣传联系,全峰快递公司邮寄的手段,向他人非法出售铅弹,并按照12元每斤的价格向被告人汪某乙付款,按照10元每斤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付款。

  在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汪某甲非法制造、买卖气枪铅弹的事实,仍帮助被告人汪某甲携带气枪铅弹、打包装有气枪铅弹的快递、填写快递单,邮寄装有气枪铅弹的包裹。

  2017年7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被告人汪某甲利用虚假名字,假借邮寄汽车配件为名向他人邮寄气枪铅弹,仍通过其经营的全峰快递网点为被告人汪某甲邮寄气枪铅弹4000余发。

  2017年7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陈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向被告人汪某甲购买铅弹后转卖他人,并由被告人汪某甲直接发货至其下家。

  判决结果: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张某某、汪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邮寄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年三个月;被告人高某某、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

  案例 七

  陈某某、朱某某等伪造、买卖身份证件、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案情概述:

  2017年5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经预谋后,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采用电脑打印、制作后通过中介、照相馆从业人员宣传销售的手段,向王某某、郭某某等人销售伪造的居民身份证42张,被告人陆某某从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处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后,销售给王某军等人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件13张。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伪造空白机动车行驶证、结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158份,已盖事业单位印章的毕业证8本、体检表1张,未盖印章的毕业证3681本。

  判决结果: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 八

  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情概述:

  2018 年5 月15 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费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太浦河梅堰大桥以东100 米水域处,无证擅自操作其所属的无名浮吊船,在对船名为“鲁济宁拖×××”的船舶所拖的“鲁济宁驳××× ”船舶装载煤炭进行过驳作业时,因疏忽大意将“鲁济宁驳××× ”船舶船员被害人王某某砸伤,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费某某主动报警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费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来源吴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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