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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顶替,该当何罪

来源:网络转载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0-06-28

 

“替考者”已入刑,危害更甚的“替学者”,岂能置于法外!除了本文作者分析的罪名外,呼吁立法机关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能对此予以回应,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规定,必要时创制新的罪名,并确立数罪并罚原则。

知识改变命运,古今如此,因而古有头悬梁、锥刺股,今有衡水和毛坦厂以及无数奋力攻读的莘莘学子。中外皆然,所以知识的传授和获得,举世重视,无一例外。知识不仅改变个人和家庭的命运,而且改变一个国家和时代的命运。教育乃立国之本、强国之基。然而,如果知识竟然也不能改变命运,系因十几载寒窗苦读获取知识后的成果被他人窃取;作为中国教育皇冠上的明珠的高考,竟然有人篡改姓名和冒名顶替,当然出离绝大部分人的愤怒,因此,最近被披露的山东诸多高考顶替事件,引发热议。

 

尤以苟晶被高考顶替为甚。其自述于1997年参加高考,首次被其班主任的女儿顶替,后者去北京读了大学。次年苟晶以全区几万名考生第四名的摸底成绩,竟再次被顶替,最后被一所其没有填报过志愿的未听说过的黄冈某大学录取。

 

这仍然不是最令人愤怒的,直到看到苟晶公开该事件后,苟晶原班主任竟然带着数人,前往苟晶的杭州住处,同时动用一切渠道施加压力,竟然继续以苟晶亲属孩子中考事项,暗示威胁。作为一名从事教育多年的教师,竟然能寡廉鲜耻到如此地步?据称,山东济宁市已经组成专案组调查此事,然而苟晶的原班主任目前仍然四处活动,难道高考顶替事件无法可依?中国的法律治不了这些作奸犯科之人?笔者认为,高考顶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民事侵权和行政处罚,应依法严惩。

2

伪造国家公文和证件罪

 

如果在高考顶替过程中,作案者伪造或篡改录取通知、户口迁移证或其它国家公文或证件的,根据《刑法》280条,涉嫌构成伪造国家公文和证件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峥嵘伪造国家证件罪一案中[判决书文号:(2009)北刑初字第46],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被告人王峥嵘女儿王佳俊高考成绩为335分,而王佳俊的同学罗彩霞高考成绩为514分。20049月期间,王峥嵘为了使女儿王佳俊能够读上二本大学,便冒用罗彩霞高考信息,伪造了罗彩霞户口迁移证,从而使王佳俊成功地冒名顶替罗彩霞入读贵州师范大学,王佳俊毕业后用罗彩霞名字办理了毕业证、教师证等相关证件,致使罗彩霞大学毕业无法办理毕业证、教师证等相关的证件,王峥嵘女儿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入读贵州师范大学的事件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峥嵘为了使其女儿能够读上本科大学,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高考成绩信息等资料、伪造被冒用者的户口迁移证及学生学籍档案等手段,并通过其他途径使其女儿以被冒用者的身份就读大学,王峥嵘的行为,影响了公安机关对人口户籍管理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名誉和声誉,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结合王峥嵘的认罪态度、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判决被告人王峥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犯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4

受贿罪

 
在高考冒名顶替实施过程中,如果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生办或高校主管人员,收受财物后违规给与便利,甚至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则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别说明,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均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在前述行贿罪和受贿罪中,高校作为事业单位,高校的主管人员和教师等,均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实施涉嫌高考冒名顶替犯罪的人员向高校主管人员或教师行贿,构成行贿罪。
 
 
根据《刑法》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徇私舞弊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以苟晶的原班主任为例,笔者认为,其身份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认定,如果其滥用班主任职权、营私舞弊,实施了高考冒名顶替,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的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实施高考冒名顶替行为的过程中,亦可能存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采用其它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该等情形下,则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的题目主要涉及刑事责任,但是为全面梳理高考顶替事件可能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本文另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角度予以阐述。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考冒名顶替后,致使被顶替者失去接受大学教育或更好大学教育的机会,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其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被非法夺取?作为实施高考冒名顶替的人,实施侵害了被顶替者的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受害者可否依据该条规定,主张权利救济和赔偿?上述问题,在原告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以下简称济宁商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滕州八中)、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滕州教委)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一案的审理和判决中,可以获得部分答案。
 
本案系法院认定教育权被侵犯而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经典案例,可兹各法院参考。只是前述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已经被停止适用,故该类案件(如有)的最新审理结果,可能存在变数。

 

 

行政处罚

对于高考冒名顶替行为的行政处罚,目前可见的是于201478日实施的教育部令第3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涉及的违规主体有高校、高中、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列举的各类主体的违规行为有三十几项,与高考顶替相关的违规行为亦有十多项。但是,该《暂行办法》对于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均是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等,对于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高考顶替的行政管理和处罚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偏弱,是导致高考顶替频繁出现,甚至在山东大规模出现的原因之一。

唐代诗人袁皓《及第后作》“金榜高悬姓子真,分明折得一枝春。蓬瀛乍接神仙侣,江海回思耕钓人。九万抟扶排羽翼,十年辛苦涉风尘。升平时节逢公道,不觉龙门是嶮津。”时至今日,高考竟然时有冒名作假之人。高考顶替者是普通人中可耻的欺世盗名者,偷盗的不仅是受害者和其家庭的多年辛劳和期盼、受害者精彩而无限可能的人生,还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如上所述,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可以依法惩戒该种涉嫌犯罪的行为,并非无法可依。期待相关部门采取强力措施,严厉打击高考顶替的违法行为。虽然时光无法流转,但是正义可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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