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受贿罪如何快速取保候审?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6-04-10
以案说法 | 受贿罪如何快速取保候审?

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受贿罪因兼具权力寻租属性,其取保候审的审核标准较普通刑事案件更为严苛。
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长期办案实务经验,受贿罪取保候审的核心要义,在于消除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顾虑。串供、毁灭证据、再犯等潜在风险,均系审批环节的重点审查范畴。
01判例
当事人程某,1995年出生,经劳务派遣至重庆市江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网约车运输证许可资料审核工作。程某虽无正式编制,但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依法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
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程某接受中介请托,违规为104名申请人办理网约车运输证,通过本人及母亲名下银行账户,先后收受好处费共计42.8万元。
2022年1月,所在单位开展自查工作期间,程某主动向单位交代其受贿事实,并全额退还42.8万元赃款。2024年7月,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处理。
2024年11月1日,程某被依法取保候审;2025年4月3日,程某被批准逮捕;一审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其悔罪表现,改判缓刑三年。
法院核心意见
程某能够成功取保候审并最终适用缓刑,核心在于法院依法认定其无社会危险性且悔罪态度明确。结合法院生效裁判意见,受贿罪取保候审的关键要点梳理如下: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虽系劳务派遣人员,无正式编制,但受国家机关委托负责网约车运输证资料审核工作,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程某在罪行被发觉前主动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额清退全部违法所得,二审期间其亲属主动代为缴纳罚金,足以体现其确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可能性,符合“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核心要求,依法可适用取保候审。
程某受贿数额达42.8万元,属数额巨大,且违规办理网约车运输证104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故一审法院未适用缓刑;鉴于其悔罪表现突出,二审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充分印证退赃、认罪情节对取保候审及量刑的决定性作用。

核心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及家属误认为受贿罪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本质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透彻。结合前述判例,梳理受贿罪取保候审的核心法律依据,供实务参考适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该条款系受贿罪取保候审的核心法律依据,前述程某一案即适用该条款第二项规定。
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进一步细化了取保候审的审核标准。该条款针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具体阐释,明确“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审核核心,在于反向排除串供、毁灭证据、再犯、打击报复等五类风险。
该条款同时明确,对于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在评估其社会危险性时,应优先考量其悔罪表现,依法适用从宽处理原则,充分体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司法导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明确了受贿罪量刑与取保候审的内在关联。受贿罪的量刑幅度直接影响取保候审的获批概率,具体分述如下:
受贿数额较大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取保候审获批概率相对较高;
受贿数额巨大的,需重点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方可依法获批取保候审;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取保候审办理难度极大,通常仅在羁押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形下,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02三个黄金窗口
1.拘留后至批捕前,为期30至37天,系受贿罪取保候审获批概率最高的关键时期。该阶段的核心工作目标,是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直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前述程某主动自首、全额退赃的关键动作,均在该阶段完成,为后续取保候审的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 逮捕后七日内,系首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关键节点。若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应在该期限内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申请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程某被逮捕后,其辩护人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为后续取保候审办理及二审改判缓刑提供了有力支撑。
3.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结合案件进展常态化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若前两个黄金窗口错失,可根据案件证据固定情况、赃款退赔进度等案件实际,分阶段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持续提交相关悔罪材料,最终依法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四项核心操作
1.全额退赃退赔。退赃退赔是体现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的核心载体,亦是办案机关审查取保候审申请的重要考量因素。程某在单位自查期间全额退还全部赃款,是法院认定其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事实依据。
若确无能力一次性全额退赃,应依法提交书面退赃计划并部分履行,同时提供完整的银行转账凭证、退款说明等相关材料,避免被认定为无悔罪表现,影响取保候审申请。
2. 认罪认罚并主动配合调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开展调查工作,不得逃避、对抗侦查,该行为既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亦是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支持的重要支撑。程某主动向单位交代犯罪事实、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完全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强化无社会危险性证明。因受贿罪涉及权力寻租,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串供、再犯等风险的审查尤为严格,需针对性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充分消除办案机关的合理顾虑。程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监察机关出具的主动到案说明、完整的银行转账记录及收款说明、无串供风险书面说明、家属监督保证书。
4. 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精准开展辩护工作。受贿罪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主体资格认定、社会危险性论证等核心问题,需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细节精准把握、专业处置。
律师可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固定相关证据、撰写专业法律文书,依法与办案机关开展有效沟通,切实提升取保候审获批效率,为案件后续处理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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