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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新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6-05-26

  2026最新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广州刑事律师

  01、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主观方面:需具备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其中,“明知”的认定可结合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货源来源不明、无正规授权手续等客观情形推定,不能以“不知情”作为免责抗辩事由;

  客观方面:实施了销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包括文字作品、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图书等各类侵权复制品的销售行为。

  需明确区分本罪与侵犯著作权罪:若行为人自行制作侵权复制品后再行销售,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仅单纯销售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无制作行为的,方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02、立案追诉标准

  依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标准如下:

  (一)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自然人与单位犯罪适用统一标准,即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直接达到立案追诉条件。此处的“违法所得”,指行为人通过销售侵权复制品所获得的净利润,不包含销售总额中的成本部分。

  (二)其他严重情节

  即使违法所得未达到5万元,只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即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立案追诉:

  销售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此处的销售金额指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总额,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只要销售总额达标即符合条件;

  屡教不改情形:行为人在2年内因销售同类侵权复制品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行为,且违法所得达到3万元及以上,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

  侵权复制品数量达标: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累计数量达到1000份张及以上,包括盗版光盘、图书、软件安装包等各类侵权复制品;

  未销售但货值达标:行为人持有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上述对应标准的3倍,即货值金额≥30万元,或者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数量≥3000份,该情形属于犯罪未遂,但仍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量刑标准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量刑分为单一量刑档次,具体刑罚幅度结合犯罪情节、罚金标准及轻重情节综合确定,具体如下:

  (一)基本量刑幅度

  对于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二)罚金标准司法实践参考

  罚金数额无固定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主要参考以下两个维度确定:

  以违法所得为基准:罚金数额一般为违法所得的1至5倍;

  以销售金额为基准:罚金数额一般为销售金额的0.5至2倍;

  单位罚金标准:单位犯罪的罚金数额通常高于自然人,司法实践中常见金额为10至50万元。

  (三)量刑轻重情节

  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将结合犯罪情节的轻重调整刑罚幅度,具体影响情节如下:

  从轻处罚情节: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著作权人谅解等,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重处罚情节:多次实施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销售规模庞大、危害范围广泛如全网销售、销售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复制品如盗版教辅资料、儿童绘本等,将依法从重处罚。

  04、法律链接

  刑法核心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经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权复制品范围界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罪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新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7次会议、2025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该解释废止此前相关司法解释,是当前办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核心依据,相关重点条款如下:

  1. 第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2. 第十四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量刑核心标准):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一千份(张)以上的;

  (四)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金额、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的货值金额、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

  3. 第十五条(罪名区分):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 共性规定:该解释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同犯罪、从重从轻处罚、罚金适用、单位犯罪、没收和销毁等适用标准,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的具体认定规则,统一司法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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