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罪如何判刑 一、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基本定罪与量刑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6-06-24
广州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罪如何判刑

一、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基本定罪与量刑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社交软件、通讯设备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式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与传统诈骗罪相比,电诈犯罪具有非接触性、跨区域性、团伙化、技术化的核心特征。
首先,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主观上明知、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且虚构了足以导致被害人处分财物的关键事实——若缺失任一,则不构成犯罪:
路径一:否认“主观明知”或有概括故意并非具体明知
电信网络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或应当明知其行为可能被用于诈骗。若行为人无法预见其行为会被用于诈骗,则不构成犯罪。
具体路径:(1)提供被告人与上家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上家明确告知系“合法业务”;(2)收集被告人首次参与时间短、获利极低的证据,证明其不具备认知条件;(3)举证证明被告人曾主动询问是否合法,上家予以否认或欺骗;(4)或是主张被告人仅具有“概括故意”而非“具体明知”等。
路径二:否定客观上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行为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必须是导致被害人处分财物的决定性、关键性事实,若被害人并非基于该虚构事实陷入错误认识,或行为人虚构的内容仅为无关紧要的细节美化,则不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具体路径:(1)对于通讯技术支持类诈骗案件,举证证明行为人提供的设备、技术服务本身属于合法合规的正常业务,没有对设备、服务进行专门的诈骗功能改造,也没有参与诈骗行为的具体实施,不存在虚构事实的共同行为。(2)对于境外电诈实施类案件,举证证明行为人未参与核心欺骗行为:若行为人仅从事后勤、基础运维、打杂等辅助工作,未编写诈骗话术、伪造身份资质、主动联络被害人并虚构事由,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实行行为等。(3)对于车手取款类案件,证明行为人仅负责取款转账,未参与上游虚构身份、诱骗被害人等核心诈骗行为,自身无欺骗举动等。(4)对于身份冒充类电诈案件,举证证明行为人的核心身份信息基本真实,仅对部分非关键信息进行了美化,被害人处分财物并非基于该部分美化信息,而是基于其他真实的交易基础等。
路径三:证据不足——控方无法完成举证责任
若控方的证据链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无法完整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则应坚持 “疑罪从无” 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具体路径:(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一致性,重点寻找被害人陈述中关于诈骗过程、转账金额、沟通内容的前后矛盾之处,否定其陈述的证明力;(2)质疑书证、物证的关联性和合法性,重点审查转账记录是否明确指向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是否存在其他合法的经济往来可能性,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审查证人证言的客观性,重点排除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虚假证言,审查证人证言是否能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路径四: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否定诈骗罪的定性,认定为更轻的罪名
在广州地区的电诈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电诈帮助类案件存在诈骗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的定性争议,这也是辩护的核心方向之一。根据刑法的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远轻于诈骗罪的法定刑。 因此,在条件具备时,通过刑事辩护将诈骗罪共犯的指控变更为帮信罪,具有重要的量刑辩护价值。
关键区分标准:
|
区分维度 |
诈骗罪共犯 |
帮信罪 |
|
主观明知 |
明知是诈骗 |
明知是违法犯罪(不限于诈骗,即概括明知,比如不知道是诈骗,可能以为是赌博或者洗钱等,只是提供了技术支持或者支付结算帮助,比如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或者为诈骗APP提供技术维护) |
|
意思联络 |
存在事前或事中通谋 |
无通谋,仅提供技术支持 |
|
获利方式 |
按诈骗金额比例分成 |
固定报酬或一次性卖卡费 |
|
参与程度 |
参与诈骗核心环节 |
仅提供边缘技术支持 |
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广东省对诈骗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如下:
(图源:小红书)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 “钓鱼网站” 链接、“木马” 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二、影响量刑的核心因素——基于广州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罪部分案例的数据分析
(一)、诈骗金额的界定
在笔者搜集到的广州各区电信网络诈骗罪类案例中,诈骗金额与刑期呈现高度正相关(以下从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进行统计):
由此可得,诈骗金额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而作为辩护律师,有权对控方认定的数额逐笔提出异议。辩护律师可以选择通过以下规则去剔除,尽力降低犯罪数额,实现量刑降档:(1)剔除与诈骗行为无关的合法经济往来款项,区分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与诈骗金额;(2)对于电诈帮助类案件,仅将行为人实际参与、提供帮助的诈骗金额计入犯罪数额,对于超出其帮助范围的诈骗金额,主张不予认定;(3)对于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佐证的金额,主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4)剔除行为人在案发前已主动归还、退赔的款项,避免将已归还的金额重复计入诈骗数额等。
(二)、犯罪地位的认定
如果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次要、辅助性的工作,受他人指示完成自己的工作,那么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通常可减少基准刑的 20%-50%。
在电诈案件中,应着力证明行为人:
1.仅处于诈骗链条的末端或边缘:如仅负责设备维护、拨打电话、取款等辅助性工作
2.不参与诈骗核心环节:不参与话术设计、不分管财务、不招募人员
3.不掌握赃款分配权:仅领取固定工资或低额提成
4.听从上级指令行事:无决策权、无指挥权
参考案例:(2021) 粤 0117 刑初 764 号(集团作案)
地位:从犯
情节:自首 + 退缴30000
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诈骗的金额超50万,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最终成功降档)。
(三)、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自首的平均减刑幅度约为基准刑的20%-30%,部分案件实现 “降档”处理(即从上一档法定刑降至下一档)。
参考案例:(2021) 粤 0117 刑初 764 号(集团作案)
地位:从犯
情节:自首 + 退缴30000
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诈骗的金额超50万,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最终成功降档)。
(四)、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
退赃退赔是衡量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最直观指标,也是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核心考量因素。
示例退赔情况对比:
|
案号 |
金额 |
退赔情况 |
是否谅解 |
量刑结果 |
|
(2023)粤0111刑初2953号 |
63,203.34元(特别巨大) |
赔偿2万 |
是 |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
(2023)粤01111刑初1575号 |
60000元(特别巨大) |
无退赔 |
否 |
有期徒刑十个月(实刑) |
(五)、认罪认罚从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核心制度,也是电诈案件中量刑核心考量情节。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这是最优策略。
(六)其他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除了上述核心因素之外,以下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也是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1)是否有前科、累犯情节:若被告人有前科,尤其是累犯情节,法院会酌情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假释;反之,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法院会酌情从轻处罚,也是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2)犯罪手段与社会危害性:若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极其恶劣,造成了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或者诈骗了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财物,法院会酌情从重处罚;反之,若犯罪手段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会酌情从轻处罚;(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酌情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
(3)案发后的表现:除了退赔谅解、自首立功之外,被告人案发后是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也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4)案件的社会影响:对于社会影响极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电诈案件,法院会酌情从重处罚;对于社会影响较小、仅针对特定被害人的案件,法院会酌情从轻处罚。
结语:广州地区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罪的量刑,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统一的裁判规则:诈骗数额是定罪量刑的基础,直接决定了案件的量刑档次;主/从犯地位、自首立功、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是实现从轻、减轻处罚的核心法定情节,也是决定最终刑期的关键因素。
对于涉案当事人而言,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指控,最核心的是要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全面梳理案件的事实、证据,精准识别案件中所有的无罪、罪轻辩护要点,制定最适合案件的辩护策略。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必须基于案件的事实、证据,结合广州地区的司法裁判规则,通过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


粤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