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容留卖淫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6-06-24
2026容留卖淫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

法律定义
本罪裁判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系当前司法机关审理此类案件的唯一法定依据。
法定定义:容留他人卖淫,是指为他人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结合司法认定规则,本罪定罪适用三大核心准则,为案件研判的关键依据:
1. 不要求规模化、常态化经营:本罪成立不要求具备固定经营模式、长期持续作案行为。单次、临时性提供场地便利,只要符合立案标准,即可认定构罪,单次涉案行为亦需承担刑事责任。
2. 不以实际营利为定罪前提:行为人是否获取经济利益、获利金额高低,不影响本罪定罪。无偿提供场地、默许他人实施卖淫行为,未收取租金、抽成、服务费等任何费用的,只要涉案行为达标,依然构成刑事犯罪,获利金额仅作为量刑裁量依据。
3. 场所认定范围宽泛,固定与移动场所均涵盖在内:除常规经营性、居住性封闭空间外,所有由行为人实际控制、支配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包括临时租住公寓、私人车辆、闲置场地等,均属于刑法意义上可认定容留卖淫的场所。
刑事立案标准
容留卖淫行为存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层级区分。情节显著轻微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一旦触及法定情形,即升格为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后,行为人将留存终身刑事案底。
1. 人数达标:累计容留2人及以上卖淫
司法统计中,涉案人数采用累计计算规则,不受时间、次数、时段限制。无需同一时段容留多名人员,亦无需多次实施行为,涉案周期内累计容留2名及以上人员卖淫,即满足刑事立案标准。
2. 对象特殊:容留法定特殊弱势群体,1人1次即可入罪
法律对特殊弱势群体予以重点保护,存在下列容留行为的,无论作案次数、是否获利、情节轻重,均直接突破行政违法范畴,成立刑事犯罪,依法从严追诉:
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自然人,涉未成年人的容留卖淫案件,司法机关一律从严查办、从重处罚。
孕妇:处于妊娠期的妇女,基于特殊身体状态与人道主义保护原则,对此类容留行为直接入罪追责。
智障人员:存在智力障碍、精神发育不全,不具备完全民事辨识与自控能力的人员。
严重性病患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具有高传染性、严重危害性性病的人员。
3. 前科叠加:一年内同类违法被处罚后再犯
行为人因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行为的,不再适用治安处罚,无论本次涉案人数、获利金额,均直接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重点惩戒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
4. 获利达标:非法获利累计1万元以上
非法获利金额实行全额累计核算,涵盖全部因容留行为产生的收益,包含场地租金、包间费、茶水费、服务费、介绍费、好处费、抽成回扣等,累计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司法实践中,“不知情”抗辩成功率极低。场地所有人、管理人、经营者对管控场所负有法定治安管理义务。对场所内异常涉黄行为予以默许、放任,未采取制止、驱赶、举报等管控措施的,依法可直接认定具备容留犯罪主观故意,其无罪抗辩难以被司法机关采信。
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容留卖淫罪分为普通情节、情节严重两个量刑档次,以五年有期徒刑为法定分界节点。涉案人数、特殊对象、非法获利、危害后果是司法裁量升格量刑的四大核心依据。
第一档:普通情节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该量刑档次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的初犯案件,司法适用典型情形如下:
累计容留2至3名普通成年人卖淫,无特殊保护对象涉案,未造成人身损害、重大舆情、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
非法获利金额在1万至5万元区间,涉案金额较低,牟利情节轻微;
行为人为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配合侦查、自愿认罪认罚。
第二档:情节严重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满足司法解释规定任一情形的,案件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起步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属于司法重点打击范畴,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累计容留普通卖淫人员10人以上,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较大;
累计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严重性病患者等特殊人员5人以上,属于法定从严惩处情形;
因容留卖淫行为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牟利目的明确,涉案金额较高;
引发卖淫人员自残、自杀、重伤、精神失常等重大人身损害后果;
长期经营容留卖淫业务、多次持续作案、形成半规模化运作,严重扰乱区域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顶级从重情形:涉幼女单独定罪、顶格处罚
普通容留卖淫罪存在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司法空间,但若涉案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属于刑法绝对严惩情形,不再适用容留卖淫罪定罪量刑规则。
司法实践中,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单独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法定起步刑期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无轻微情节认定标准,基本无缓刑适用空间,行为人通常判处实刑,量刑力度显著重于普通容留卖淫案件。
实务量刑参考(全国量刑指导与广东地区裁判尺度)
结合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及广东省各级法院类案裁判惯例,整理常见涉案情形的量刑参考标准,以表格形式清晰呈现,适配案件研判与量刑预判工作:
此罪与彼罪区分:容留卖淫罪 VS 组织卖淫罪
两罪在行为表象上存在相似性,但定罪核心、社会危害性、量刑尺度差异极大,组织卖淫罪为重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案件办理中需严格区分界定:
容留卖淫罪:核心特征为无人员控制、无统一管理、无组织架构。行为人仅单纯提供场地及配套便利、收取固定费用,未对卖淫人员实施人身管控、排班调度、统一收费、强制抽成等管理行为,无固定违法产业链,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组织卖淫罪:核心特征为招募、管控、组织、运营。行为人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方式聚集卖淫人员,实施排班考勤、统一收费、强制抽成、人身约束等系统性管理行为,形成稳定的卖淫运营体系。本罪起步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惩戒力度极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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