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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笔录——指供诱供骗供问题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0-08-14

  指供,就是审查调查人员按照自己的主观臆断和既定框架,指名指事要求被谈话人招供。诱供,即审查调查人员用某种许诺作为交换条件,诱使被谈话人按照审查调查人员意图作出供述。骗供,即审查调查人员用欺骗手段获取被谈话人供述。

  指供、诱供、骗供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明文禁止的行为,《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也明确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指供、诱供、骗供所取得的口供,应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实践中,尤其要避免因记录不当,导致笔录中出现涉嫌指供问题。

  一、直接出现定性型设问

  笔录中不能将未经查实的案件事实或情节作为设问,或以没有根据的推测引导被谈话人回答。如你为什么要给张xx送50万元人民币和一块xx牌手表?或问:你为什么要给张xx行贿?这就出现了直接定性的错误。

  我们可以问:你与张xx是否有经济往来?待其作出肯定回答后,再问:请你具体讲讲有关情况。有的笔录将证人证言的内容直接作为发问内容,如问:王xx交代曾看见你给张xx一个黑色的手提袋子,里面装的是不是钱?这是典型的指供,是不允许的。

  二、直接提示对方,要求回答“是”与“否”

  不能在提问中包含希望得到的回答,让被谈话人“顺杆爬”,导致指供痕迹明显。如问某行贿人的司机:你想一想,2010年5月的一天晚上,你去没去过xx大厦?答:去过。问:你看没看到你们董事长手里拿了个手提袋?答:看到过。

  问:他是不是上了楼?答:是。问:他下楼时是不是空着手?答:是。问:你觉得手提袋里是不是钱?答:应该是吧。这种就是破坏性笔录,毫无证明力可言。

  三、反复倾向性追问,直至得到希望的结果

  大家常说,笔录中有态度,但这种态度首先要尊重事实,不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比如一味地追问:这份文件是不是你让副局长签的?答:不是。问:你是“一把手”,没有你的指示副局长能签?答:局里有分工,副局长按照规定是可以签的。

  问:不要拿规定说事,就是你让副局长签的可能性最大。答:这个问题你们可以先找副局长了解了解。问:当然会找他,但你得把自己的问题讲清楚,把责任担起来。

  又比如,还有的笔录这样记的,问:你到底收了王xx多少钱?答:收了10万元。问:你好好想想,到底是多少?答:我记得就是10万元。

  问:你想清楚再说。答:那可能是8万元。问:你再想想。答:那就是6万元。问:在什么地方收的这6万元?答:我记不清了。然后又开始采用这种模式谈收钱地点。这种笔录根本反映不出客观事实,难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在辨认笔录中,直接指出问题

  比如,被谈话人交代用假发票报账贪污的问题。谈话人拿出一张发票,问:这是不是你说的那张假发票?答:是。这样看似没多大问题,但也有指供诱供之嫌。

  可以这样问:你看一下这张票据?答:这就是我用来报销的那张假发票。实践中,即使被谈话人已经交代了有关情况,在辨认环节还是应由其主动交代,而不是让谈话人代为讲出。

  五、笔录中出现威胁、欺骗性设问

  谈话人在思想教育阶段,会反复解读坦白从宽等政策,让被谈话人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但是讲的道理、给的政策、指的出路,必须符合党的政策和法律纪律规定,不能胡乱许愿、威逼利诱。

  这既是纪检监察干部担负使命的神圣性和从事职业的正义性所决定的,也是教育、感化、挽救被谈话人特别是被审查调查人所必需的。

  从工作层面讲,一日被谈话人发现谈话人在说假话,谈话人的道德优势就会大打折扣,往往也会失去被谈话人的信任。

  因此,笔录中不能出现以下类似内容。如问:张xx把你们的事情说得清清楚楚,笔录都做好了,你要认清形势,争取主动,听清楚了吗(事实上张xx没有交代问题)?

  又如:领导对你很关心,会给你出路,你抓紧交代,说了马上放你回家。再如:你的家人也参与了该问题,希望你不要逼我们扩大调查范围,将你的家人也牵扯进来,最后落得家破人亡。这些都是不允许的。

  来源:《如何做好笔录》,纪法实务

  作者: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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