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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最新诈骗罪法律法规及解释汇总-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欧楚琪时间:2020-03-27

  诈骗罪的法律法规比较多,散见于刑法、司法解释、指导文件,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根据多年从事经济犯罪、诈骗犯罪辩护和研究经验,对诈骗罪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总结,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诈骗罪刑法规定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诈骗罪司法解释及汇总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第三条第二款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10〕14号)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9号)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司法解释·注释】

  有意见提出,根据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表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问题的答复》,对于2015年10月3日以前的虚假诉讼行为,即使非法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也宜以诈骗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人民法院及其裁判不应成为犯分子利用的工具。但如果行为人有害作证、伪造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的,以妨害作证罪或者伪造公司、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刑事责任。故建议删除本解释第七第二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诈骗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手段多样,通过虚假诉讼已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已经逃避合法债务的案例时有发生,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社会影响恶劣,如果不依法惩治,并追缴违法所得,势将放纵犯罪。而且,在高检研究室的答复出台后,各地已有不少生效判例已经按诈骗罪定罪处罚,且裁判结果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原则,社会反应良好,理论界也普遍认同。故未采纳该意见。

  三、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司法指导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

  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三)《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4月23日)。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四、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刑〔2002〕1046号)三、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

  (法条汇总来源:刑事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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