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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案,获得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9-27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成功获得轻判。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9年10月3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328号潜江人虾皇餐馆内,酒后无故持酒瓶击打被害人郑某1的头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1头部外伤致左颞顶部硬膜外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是酒后熟人之间的矛盾,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该意见不合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详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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